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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内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目标的要求,分解总量控制指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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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向流溪河流域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量应当逐步下降,使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流溪河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流溪河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向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流溪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提出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区、县级市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执行。流溪河流域内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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