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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账,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的来源、规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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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人享有持续用电、明白消费的权利,履行安全用电、缴纳电费,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用电人安全用电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电检查。供电企业对用电人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有效的检查证件。进入居民室内检查的,应当经居民同意。用电安全检查涉及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用电人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或者违法用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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