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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情形债权人不得抵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
《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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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个人破产法》后,一旦出现个人欠债不还、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宣判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如果资不抵债,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在生活受到极大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免除,并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防止出现背上沉重债务后四处逃债甚至自杀的现象。 2.恶意破产 如果轻易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人就可能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正因如此,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前提,是一个国家或者特定社会个人信用发达,使多数人不敢轻言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有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丧失民事主体地位,只能以管理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事务,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并不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当然解除,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也不能无条件地继续履行,所以,法律必须规定由管理人来处理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或者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除非法院驳回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否则受理费应由债务人负担,即使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出现和解、整顿而终结破产程序,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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