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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x条法规部门应建立经济纠纷案件台账,确定案件承办人,跟踪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结案情况及费用开支情况。 第xxx条各级行办理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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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x条法规部门应建立经济纠纷案件台账,确定案件承办人,跟踪管理案件的进展情况、结案情况及费用开支情况。第xxx条各级行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根据工作需要应对相关费用给予保证。第xx条处理经济纠纷,为本行挽回或减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当事行可对有关部门、个人给予一定奖励。第x章结案管理第xxx条各级行法规部门建立案卷管理制度。案卷管理应当客观、真实、完整,能够反映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全貌。第xxx条凡属本行管辖处理或上级行特别授权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法规部门在案件立案时应设立专卷,结案后装订成册、存档管理。第x条经济纠纷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入卷备查。第xx条上级行特别授权下级行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下级行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应将有关结案情况上报上级行备案。第xx条对经济纠纷案件中反映的管理问题营风险,法规部门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应向上级行报告有关情况。第x章案件统计第x条系统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准确、及时和真实的原则,每半年向上级行报送一次本机构经济纠纷案件的各项统计数据。第xxx条案件统计的范围,包括本机构发生的所有经济纠纷案件。第xx条报送统计结果,应当制作《中国农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统计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第xxx条上半年的经济纠纷案件统计结果,各省级分行应在本年7月上旬上报总行,年度经济纠纷案件的统计结果,应在次年1月中旬上报总行。第七章案件检查
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 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
经济纠纷主要解决方式如下:诉讼:一、经济诉讼概述(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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