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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不同的违法情况,处罚标准不同。具体可参考《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至第149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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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好多人都在问有关食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问题,今天我来详细帮你解释一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条第七款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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