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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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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发布),属于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他公共事业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授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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