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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
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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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已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随着电子签名确认技术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法律上给予其认可,确认其效力。目前,国际上已普遍建立电子商务认证中心,对电子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和鉴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七条已经对签名这一定义进行了拓宽,电子签名也包括在内。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已规定了有关伪造、变造、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如果在司法解释中将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
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1.只要是双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合同。 2.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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