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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主体是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根据公司法规定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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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告应当且只能是股东,包括经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和未经工商登记公司股东名册明确记载的股东。此外,人均无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监事的,必须从股东知情权诉讼中排除监事的概念。这是因为监事会是执行业务监督的法定机构,其职权包括财务监督权。因此,监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职权层面的知情权,而不是股东权利层面的知情权。同样,公司高管也没有侵犯知情权的问题。没有必要通过法院的救济渠道来保护他们的知情权。3、能够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股东不得仅限于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4、公司实际投资者不具备股东知情权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为了行使股东的知情权,必须自己的股东身份为前提,在成为显名股东之前,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类型,股东知情权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都有权向法院诉求司法救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采取诉讼手段行使知情权时,首先需要满足公司法的要求,也就是说,股东应该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且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账的行为有不正当的目的,而且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那么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书面回复股东,并且说明拒绝查账的原因。股东认为公司拒绝查询的原因是不合理的,如果有不当之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提供查询。因此,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主要需要以下证据:1、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据。提供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初步证据作为起诉材料。2、股东应须提供证明书向公司提交会计账簿,提交目的书面申请,从提交书面申请之日起15天内公司没有书面回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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