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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第一,罪的威胁是对着被害人发出的,且是当面发出的。而可以是由威胁者当面对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邮、捎话...
第一,抢劫罪的威胁是对被害人当面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由威胁者当面对被害人发出,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邮、捎话等方式发出的。 第二,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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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的行为人通过使用对财物的权利人当场施暴、暴力威胁等能够起到精神完全强制的手段从而当场夺取财物;而作为敲诈勒索罪,其特征在于通常是以对权利人利益有重大损害的事实相要挟,从而使财物权利人的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强制,而当事人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交付给行为人一定的财物。简而言之,两罪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就是当场施暴、当场取财;而后者则是以各种方式发出恐吓,而后收取财物权利人交付的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客体差异,两罪虽都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双重客体是抢劫罪的必备要件,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2、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虽然二罪都可以使用威胁手段,但威胁的内容、方式、程度、时限上都有较大不同。 第一,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以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如遇抵抗将立即施加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如不答应将在今后的某个时间实施; 第二,威胁的范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范围单一,一般只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范围广泛,可以是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名誉,也可以威胁被害人对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实施; 第三,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当着被害人面直接表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表示,也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短信或第三人转达等方式,不用当面向被害人表示; 第四,精神强制的程度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要通过人身威胁给被害人精神上造成恐惧,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要让被害人感到无奈或迫于压力; 第五,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事后。 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关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我国刑事法律当中的规定是有一定的相似点的,所以这就会导致很多人对于两者犯罪行为不能够区别开来,实际上也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需要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不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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