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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交通56条怎么处罚:对违停车辆,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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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停车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罚款200元,不扣分。
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条文注释]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这里的“规定地点”包括停车场,也包括临时停车泊位。目前在大型的商场、饭店、体育场、电影院、展览馆、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都设有停车场,还有利用街道、公共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场地,驾驶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这些地点停放。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本法第33条第2款也作了变通性的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因而本条据此作了除外规定。 第2款中的“临时停车”,是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或随时都可将车辆开走等情况。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划停车线,但只要不是在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就可以临时停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车、临时停车的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立即离开。机动车司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将机动车拖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停车场。拖车以不正确的方式损坏机动车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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