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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以从市县各级政府发布的公告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关于房屋和土地征收,市县政府需要及时将征收的通知和征收的相关详细信息进行公告通知,确保...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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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知道房屋征收决定可以从市、县政府发布的公告中了解。关于房屋和土地征收,市、县政府需要及时公布征收通知和相关详细信息,确保被征收人及时了解征收情况。
只要在房屋征收中公平公正、阳光操作,核心是补偿到位,即需要有多种补偿方式能够让被征收人解决和改善实居住问题,而不是要被征收人再拿出养老的钱贴进来买房子,甚至拆迁后就要负债过紧日子。政府是为民拆迁还是括民拆迁,因为拆迁各户人家情况不同,有些貌视公平的事你放到一户钉子户身上他们人家确有为难,只能被迫当了钉子户,比如一家被拆迁户三间平房加上一个院落给已成家立业弟兄俩个住,能满足实际居住。现在拆迁,人家要两套房分开住但没钱贴,实际上这要求既合理又不合理,你想分一套楼房给两家住肯定不方便,大面积的肯定还要贴钱,分两个小户人家满意但就是拿不出钱贴,你要人家怎么?如果政府对这种情况如有廉租房就能解决这矛盾,但政府就是没有这样的房子,要强制人家搬迁当然会变成强制难题呀。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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