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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继承权的法律依据如下:兄弟姐妹是遗产的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是可以依法进行继承的。根据相关规定,兄弟姐妹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兄弟姐妹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是发生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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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继承权新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父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法定继承中,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时,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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