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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分清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还是工伤所致的伤害,因为不同原因计算的方式不同;若是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出院后可先进行评残,然后结合伤残等级及...
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补偿要求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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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系上班时间的,也可以认定工伤。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包括以下项目:受害人受伤未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交通事故赔偿属于用工责任则由单位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道路施工引发交通事故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于正在施工的路段,张某驾驶卡车正要通过该路段,由于道路施工过程中的车辆分流措施不当,张某避让不及,将杨某撞死。杨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道桥集团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9时,在通州区孔兴路3公里300米处,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后驶来,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将杨某连人带车撞出,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当场死亡。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区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张某没有保障安全速度和足够注意导致事故发生,被告道桥集团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合理的车辆限流、分流、警示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张某和道桥集团为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经核实杨某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610161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道桥集团坚持认为其施工方案经过交管部门备案,符合操作规范,不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其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安排合理的分流限流措施,不能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故法院判决道桥集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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