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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在分类管理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分类管理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并结合产品的风险分级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监管方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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