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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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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如果经鉴定确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如果经鉴定确认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罚处罚。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强制医疗。 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如果打人者是精神病人或处于精神病发病期打人的话,根据刑法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不能拘留;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规定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犯罪人家属、监护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辩护人委托,依照具体规定和程序鉴定并作出结论。由委托人提供经司法机关核实确认后,作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对此需说明这并非是唯一依据。享有裁判权的人民法院仍须依法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进行综合评判。 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中,经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怀疑或医治过为由,要求乡村、街道及社会团体和邻居出证证明犯罪人犯罪时患精神病,以图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证明,因无法律效力而不应采纳,对此类精神病人的犯罪,仍应依法判处。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2、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 3、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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