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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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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和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必须使用复制,并遵守国家关于复制委托书的管理规定。复制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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