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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
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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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子承包给的那个包工头不知有没有建房的相应资质?你家建房时有没有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如果没有的话,你家在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承担与你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包工头作为工人的雇主,在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如果是劳务派遣的有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工伤待遇赔偿,如果是雇佣工的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赔偿,只能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 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但确实劳动关系的话,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如果是没有资质的用人单位具体还要看双方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才能做工伤鉴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而且同样的等级各地赔偿金额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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