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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不能拒绝对方探视孩子;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下列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1、未成年子女。 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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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无权拒绝对方探视孩子。但如果对方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暂停探视。暂停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的请求。但是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该恢复探望,并有义务帮助对方探望。
可以探望孩子,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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