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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受贿罪要注意: 1、划清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2、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关键在...
认定受贿罪要注意: 1、划清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2、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关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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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在修订《刑法》公布后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前,可参考“两高”《关于执行(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三、1988年《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受贿”、现《刑法》已将该内容收纳为第三百八十五条,但将其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对经济受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注意正确界定回扣、手续费的概念。区别回扣与佣金、折扣、奖金的不同,在正确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在实行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中,特别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受贿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受贿行为与获得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受贿罪与经济上不正之风的界限,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 四、关于“预约受贿”问题,最高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事先约定以后收受财物仍以受贿定罪的规定,已经明确,可依此执行。
认定抗税罪要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2、本罪行为人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认定受贿罪要注意: 1、划清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2、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明的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 3、正确认定和处理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受贿案件。 4、划清受贿罪与的界限。 5、划清以索贿方式构成的与的界限。 6、划清受贿罪与、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犯罪客体不同。《》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又有所拓展,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准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到主体当中,并且还规定了一条补充条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理解应从缩小范围的角度来理解,即必须有明确规定,从事国家对社会公务的管理活动,不包括对集体及其他非国家事务的管理公务活动。比如法律规定,对于有关专门知识的问题,司法机关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机关依该法律规定聘请的鉴定人,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其履行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期间,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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