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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怎么判刑,这一问题可以参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执行。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使用未披露信息交易罪的条件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国家保护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观上是故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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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立案条件为: (一)行为人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二)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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