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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以及票据债务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者下落不明的,质权人首先可以依据《》第70条规定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但应指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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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挂失止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法院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需立即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四、除权判决: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如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应在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五、申请重新签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失票人获得除权判决后,可持生效判决请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也可以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
1、专利权人与评估机构进行前期沟通;2、确定专利权评估的目的及范围--根据国家收费标准进行协商收费;3、评估机构委派小组进驻现场考察专利研发情况-搜集专利评估所需资料;4、搜集完专利评估资料后返回-评估机构撰写报告;5、出具评估报告草稿与专利权人沟通;6、出具报告正式版本收取剩余评估费。
专利权可以申请保全。 申请人因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请求人民法院进行专利权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赔偿保全。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不得进行重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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