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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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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8天内制作调停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当事人约定调停时间、场所,调停时间三天前通知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1)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葬礼处理时间结束之日起(2)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3)因障碍发生的,从剩馀之日起(4)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为10天,调解结果有调解成功和调解不成功两种。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结果处理。调解不成功的,交管部门可以告诉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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