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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二)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三)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并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请求的条件主要是: (1)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2)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3)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2、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请求书,必须写明如下各项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3)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4)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5)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6)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7)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8)附加文件清单; (9)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无所谓合理与否。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因此,专利权人要求他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合理的,以实现其经济利益。他人若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就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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