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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规定包括取消“、企业人员”由“”替代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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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规定包括取消“、企业人员”由“”替代了。2016年4月18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数额较大为3万元X2=6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元X5=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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