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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
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处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刑事案件结案后再处理。人民法院审查原告有关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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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肯定会接受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经过刑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的;被告死亡;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自诉人撤回诉讼后,同一事实,但证据不足的除外;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同一事实;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对同一事实提出刑事自诉。
民事立案程序可能在刑事立案后中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一起审理。只有防止刑事案件审判延误,同一审判机构才能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除未成年人为被告人的以外所有刑事案件,开庭前,都不会通知被告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三)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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