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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股东可以用以下方式出资,除以下方式外都不可以: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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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公司,是股东的资本结合,不基于股东间的信任关系.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关于创业融资方式如下:一、自有资金。这个主要是自身的存款,一般工作几年的人或多或少都有点存款,这一部分的钱是自己创业的基本基金。二、股权融资,是指创业者或中小企业让出企业一部分股权获取投资者的资金,让投资者占股份,成为股东,而不是借贷,是带有一定风险投资性质的融资,是投融资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融资方式,对于不具备银行融资和资本市场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融资方式不仅便捷,而且可操作性强,是创业者与中小企业现实融资渠道。三、债权融资,是指创业者或中小企业采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向非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借款的形式进行融资,在一定期限满后当事人必须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向金融机构贷款需要具备抵押、信用、质押担保等某一条件,民间借贷更多的是依靠信用和第三方担保的形式。四、政策性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为了支持某一群体创业出台的小额贷款政策(比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政策),同时也包括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许多基金,比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新基金等。这些政策性贷款的特点是利息低,微利行业政策贴息,甚至免利息,偿还的期限长,甚至不用偿还。但是要获得这些基金必须符合一定的政策条件。五、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对承租人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六、其他,包括短期的典当,还有天使投资。天使投资主要指具有一定资本金的个人或家庭,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投资的一种民间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种,但与大多数风险投资投向成长期、上市阶段的项目不同,天使投资主要投向构思独特的发明创造计划、创新个人及种子期企业,为尚未孵化的种子期项目“雪中送炭”。它只将发明计划或种子期项目“扶上马”,而“送一程”的任务则由机构风险投资来完成。以及供应商融资、经销商垫资等多种形式。
2013年12月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货币(现金)出资比例没有规定。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已经没有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不使用货币出资。《公司法》2013年版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2005年版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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