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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不见了,有借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法院可以作出公告送达,在诉讼中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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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债方可以向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欠条已经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要债方应该在还款日期到了之后的第二天起2年内向对方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对方下落不明,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对方送达传票,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间届满,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庭应诉,法院会缺席审判。如果要债方了解对方的财产信息,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只能中止执行,待其有财产时再回复执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需要及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一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主动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借条不见了收条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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