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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较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婚姻家事方面的规...
第二条,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1、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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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一些问题的规定》是为了正确处理民事执行中的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生效,其中关于婚姻家庭事务的规定集中在司法解释的前三条,前三条的内容分别是 第一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二条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者其他因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依法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或者增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民作为申请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公民的财产代理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三条申请执行人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分割给其配偶。配偶申请变更或者追加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规定,列举了数种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执行实务中,执行人员经常执行的案件情况是:债务人名下无资产或资产不足以履行债务,但是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资产。对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的执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有法院裁定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然后再执行配偶的财产;有的法院把债务人配偶当作被执行人看待直接执行其财产,但是不制作任何法律文书。正是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数种可以变更追加的情形中未包括对债务人配偶追加的情形,也未设定兜底条款,才导致各地法院执行机构的做法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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