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
符合《条例》第五十三条情形的,依照本细则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不作调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XX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有效生存证明,或者到市社保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的出国定居人员、外国人、XX人员,未按时提供有效生存证明或者自行证明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补充提供生存证明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待遇;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市社保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地方补充缴费年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之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一年的,每月按1/12计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2001年2月1日以后缴纳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2001年1月3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取得本市之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包括因调入、安置到本市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年限;(二)调入本市且已经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超龄年限;(三)调入本市的参保人1992年7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上年限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34人已浏览
700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2,2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