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1个发起人应为外...
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①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②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外经贸部门。上述文件及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③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应该设立监事并载入章程;2,条文如下;3,有限制,有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限制;4,无需设立股东会。 具体条文参见《合资企业法》《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执行意见》”),该《执行意见》第3条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06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再次发布了关于对《执行意见》的“重点条款解读”,明确要求:“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设立监事制度,而对于监事制度的组织形式(监事会还是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还是委派)、任期、职权等具体事宜可以由公司章程根据各自公司的情况规定。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宜做强制要求,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要注意不能如内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样,国内的自然人不可以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外籍自然人可以作为股东,这也许会影响到外资企业上市的员工持股安排。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人已浏览
20人已浏览
21人已浏览
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