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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反诉状是如何的?

2022-08-06
反诉人(本诉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x,。 法定代表人:仁某,执行董事。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罗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林某,女,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反诉请求: 1.解除被反诉人与合川市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3411.2元; 3.本案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2年11月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本诉诉争房屋购房款34112元,一次性分期支付。被反诉人于2002年5月17日支付订金2000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购房款10000元,余款18000元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天内付清。尾款4112元在交付房屋时支付。但是,被反诉人在支付了订金2000元和首期10000元之后,拒不支付剩余房款,也不与反诉人交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擅自占据讼争房屋使用至今。 被反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应承担在先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此外,讼争房屋所在项目已转让给他人,合同履行不能。因此,被反诉人的本诉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反诉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反诉如所请。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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