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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2021-11-10
一、企业间无偿转让资产的一般税务处理(一)转让方1、视为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间无偿转让资产。没有特殊规定的,视为销售确认收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本质上没有变化的,不视为销售确认收入,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本质上没有变化。除将资产转移到境外外外,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为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继续计算。(二)划入方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无特殊规定,划入方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捐赠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集团企业内部无偿转让资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选择特殊税务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件》)生效实施前,集团企业内部股权或资产转让的重组交易需要申请特殊税务处理的,重组交易应当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比例、股权支付方式、被收购股权禁止转让的期限等严格条件。

相关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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