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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1)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1)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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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涉嫌信用卡诈骗,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要根据恶意透支的金额分别量刑: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数额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下,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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