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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男女朋友关系的话,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双方是自愿的话,那不构成强奸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1、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属于强奸,无法构成强奸罪名。女方反告强奸,强奸证据链无法构成的,不会有法律上的责任。 2、强行发生性关系是会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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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林世辉同事的观点:从你的提问中可以看出女方是不愿和你发生性行为的。从强奸罪的构成来看,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应综合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来回答:一、若你们的关系不是恋爱中的男女朋友关系,趁女方在酒精的麻醉状态下,违背其意志与她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二、若你们的关系是恋爱中的男女朋友关系且你们之间以前没有性行为史,趁女方在酒精的麻醉状态下,违背其意志与她发生性行业,亦构成强奸罪;三、若你们的关系是男女朋友的恋爱关系且你们以前有过双方自愿的性行为史,在醉酒状态下与她偶尔发生的性行为,则不以犯罪论处,属道德范畴的问题。 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简单的你描述的愿意就得以认定,本案中有特殊的情况即你所说的大家是在酒后,酒后的“愿意”你怎样评价?你所谓的大家都愿意可能不怎么可信。酒后的愿意有些类同于限制行为能力的性同意,但是你也不用太担心因为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有举证的义务,事实上其他人也很难证明你有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故意。故认定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基本是不能认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在违反女方愿意的情况下,通过威胁、强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可以认定为强奸,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用暴力、恐吓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强奸(罪)的涵义,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1984解答》)在认定强奸罪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1997年《刑法》第 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也用了这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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