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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受理了公民的立案申请后,是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当对犯罪事实已经掌握同时也有相关证据证明时,公安机关是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徒刑以上的刑罚,也是可以不能构成逮捕条件的。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检察院这一司法部门并没有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权利,因此批捕和无罪释放是不对等的,可能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后无罪释放也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但是无罪释放就和认定当事人有罪的道理是一样的,要有证据。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公安机关他们所行使的一种权利的话,都是具有强制性的,当然这样的一种强制性,可能有时候需要其他的地方的公安机关来予以配合,异地抓人等等抓人完毕之后的话也是有可能进行无罪释放的,因为并不意味着被抓就一定有罪。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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