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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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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是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后,用来清算和分配债权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 区分是: 1.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 2.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员负责接管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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