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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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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从中可以明确两个赔偿原则: (1)加害人承担生活费的范围仅为受害人应履行扶养义务的范围,不因受害人死亡而减轻其他有扶养义务的人的责任。 (2)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在按被扶养人的人数计算生活费时,其每年的赔偿总额不能超过受诉法院上一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故应当在以上确定的原则下通过分析上述两种算法何种更具合理性,以确定应采用的计算方法。对第一种算法,使用了赔偿上限的概念,即将人均消费支出乘以最高获赔年限作为赔偿上限,应该说确定最高赔偿额是有必要的,这与司法解释确定的限额赔偿的精神相吻合。但应当看到这种不分具体情况将一个最长年限作为赔偿年限,以此计算出的赔偿总额来直接分配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般情况下,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求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实践中人民法院支持成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时会视被抚养人年龄是否超过60岁而定,通常会支付超过60周岁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法律依据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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