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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串通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如不涉及合同,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可构成普通诈骗罪。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受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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