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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暖设施损坏不可以拒交供暖费合法。 如果房屋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导致损坏的,业主可以要求供暖单位进行维修;如果因此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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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因室内供暖设施年久失修,供暖调试以及暖气片断裂跑水致业主房屋受损,业主以此为由拒缴供暖费欠妥,应先行承担维修费用,分清责任后再行主张权益。 一方面,如果供热单位对业主供热设施已进行过检查,并向业主告知隐患并送达了消除隐患通知书,业主仍未维修改正,供热单位暖气调试前进行公告告知;针对上述情况,业主需自行承担损失。
一般来说,供暖纠纷的发生,源头上一般就是供热方引起的。相关的供热方需要负责设备调试、管理还有维修等各个主要的环节,也是可能产生各种供暖问题的。如果说供热方没有尽到事前就告知义务而引发纠纷的话,那么,供暖房的责任是非常大的。在开始供应暖气之前,用户的家中一般都是需要试水的,相关的供热方应当要提前告知用暖人试水的事项,使其关注好家里的情况,一旦有漏水等相关的问题发生的话,一定要及时告知供热方予以相关的解决措施。如果说供热方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导致使用暖人受到一定的损失的话,那么,应当赔偿用暖人一定的损失。如果说是供热的温度不达标引发纠纷的话,那么,按照我国的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该要互负债务,也是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如果说未履行的话,后履行的一方也是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如果说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话,那么,后履行的一方也是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同时,在供暖的合同中,供热方也是先履行供暖义务的,如果说未达到合同约定温度的话,相关的用暖人也是享有抗辩权的,对于一些不合格部分的供暖费,也是有权要求供热方退还的,但是,相关的用暖人也是不得拒绝支付全部的供暖费用的,因为,供热方也提供了供暖的服务。如果说是因为暖气不热的话,也是可以向供热方反应的。用户还应当要依法缴纳相关的供暖费,但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多的人也会以各种理由拒绝缴费,这样也是会引发纠纷的。因为,相关的供暖合同也是具有公共的服务性、行政的强制性还有强制继续履行性等相关的特点,所以,供热方也是不能单方面停暖的,那么纠纷发生后该如何解决呢一般情况下,供热方也是可以首先和用暖人进行沟通,如果说协商未果的话,那么,就可以依据下列的方式处理一些不同的纠纷情形。交供暖费注意事项按照规定,如果闲置的房屋停暖的话,仍然是需要缴纳供暖费的。相关的用暖人的闲置房屋也是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的系统形式,同时也是不影响其他的用户正常采暖,以及共用的供热设施安全的,经过用暖人申请的话,也是可以暂停用热的。但是,用暖人仍然是需要缴纳一些基本费用的,因为,热能也是具有辐射性还有传导性的,个别的用暖人停热后,相邻的用户也是要保持室温达标,也是需要周边保持一定的供热负荷,同时,用暖人的闲置房屋虽然暂时停暖,但是,供热的设施的配备还有运行的保障费用也没有减少。
供暖方是否能拒收费要看双方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对供暖公司拒收供暖费的条款作明确约定,则当事人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当事人依据合同条款,按时全额缴足当年供暖费用,则供暖公司不应拒收当年的供暖费。 供暖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同时,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但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法条链接: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1条供热单位与用户订立供热采暖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第17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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