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法第105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
企业处置重大资产的行为,是指企业处置相对于企业总资产而言占相当大比例,并对企业主要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行为。 重大资产转让(一般认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技控股今日公告称,公司有关申报材料显示,2013年2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鲍xx与xx公司签署《借款及抵押担保协议书》,xx公司为鲍xx提供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2%并按月提前支付,由中技控股、xx资产经营实业有限公司、xx复合肥有限公司、cc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中技控股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也未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及时披露信息。 2014年10月16日,中技控股收到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涉及上述担保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同日,公司向证监会递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今日的中技控股公告还显示,中技控股后续提供的文件中,公司原控股股东东宏实业和原实际控制人鲍崇宪于2013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对重大或有负债出具兜底承诺;针对前述违规担保事项,中技控股现实际控制人颜xx和原副董事长陈xx于2014年10月16日出具承诺,将支付公司本次相关诉讼可能涉及的全部赔偿金额,并放弃向公司进行追偿。2015年3月,xx公司及颜xx签署了《和解协议》,xx代公司履行上述担保义务。 重组存在不确定性 不过,公告中显示,发审委认为,中技控股前述担保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三条的规定,属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并且,公司新老实际控制人等针对前述违规担保事项所采取的有关纠正、补救措施,不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违规担保已解除或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隐患已消除。
立法有必要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进行相应的规制。涉及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时,反对股东享有股份回购请求权,但却未规定何为主要财产、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等;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重大资产的界定及转让的决议机关、决议程序等并未明文规定,而我国公司章程大多只是翻版; 3、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但是以占公司资产总额的30%作为判定标准,可能导致遗漏未达到资产总额30%却对公司至关重要的财产转让,也可能过度干预超过资产总额30%的日常交易。 可见,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财产和资产的概念、主要财产的界定,并无明确规定,仅有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的界定标准也不科学,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需要履行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不同类型公司规定不同。 4、司法实践中,对于财产和资产概念的使用往往不加以区分,对于主要财产的界定有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界定标准的,也有借鉴域外常规经营过程外、实质性影响公司设立目的及公司存续等判断标准综合考量质与量两方面因素的,但是鲜有关于公司转让主要财产需要什么机关决议、需要履行什么决议程序的争议。
1、《公司法》转让重大资产,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三成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特别表决通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对于重大资产应当妥善保管。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2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