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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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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1、客体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 2、客观要件是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象。 3、主体要件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本身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般有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犯罪没有得逞;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正确惩罚罪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考虑: 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观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原因, 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对犯罪的工具、实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对象发生的认识上的错误;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障碍,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构成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一般来说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过失、故意两种罪过。这里的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有过失或故意一种罪过,就不存在过失向故意转化的问题。 2、行为人主观上所具有的过失、故意两种罪过,必须是过失在前,故意在后。如果是故意在前过失在后,则不存在过失向故意转化的问题。此种情况有可能是故意向过失的转化。 3、过失、故意两种罪过之间,必须具有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故意是以过失为前提,是在过失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前边的过失,就不会产生后边的故意。如果虽有过失、故意两种罪过,而且过失在前故意在后,但二者之间毫无联系,也不存在过失向故意转化的问题。 4、行为人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必须是表现为对最终的严重危害结果的追求或放任,而不是对前一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可。否则,也不存在过失向故意的转化。 5、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过失行为,一个是故意行为。这里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后一个危害结果必须是由故意造成的,或者说故意行为与后一个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也不存在过失向故意的转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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