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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组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2025-02-05
破产清算组的基本职责包括: 1. 接收破产财产; 2. 管理破产财产; 3. 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4. 承担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 5. 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6. 处理与破产程序中介有关的事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若债务人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若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若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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