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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等级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 1. 死亡事故是指仅涉及人员死亡,或虽有人员死亡但同时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一、现等级划分为死亡事故、伤人事故、财产损失。 1.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仅有人员死亡或者既有人员死亡又有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的。 2.伤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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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由法院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法院将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法院将予以立案。若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2、法院在立案审查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若当事人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于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3、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将进行证据交换。开庭时,法院将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将陈述案件事实并举证质证。若当事人申请回避,法院将进行询问。证人作证时,法院将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并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此外,法院将审理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的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 4、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若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将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立案。证据交换后,二审法院将直接进行裁决。 5、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事人将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若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可在1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法院将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将予以立案。
交通事故认定原则: 1. 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 因果关系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3. 路权原则: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4. 安全原则: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一般是交警根据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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