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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包括哪些是关于抢劫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问题

2024-12-17
抢劫罪是行为犯,无论抢劫多少钱,只要是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公私财物抢劫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关键在于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及是否当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具体如下所述: 一、抢劫罪是行为犯 抢劫罪是行为犯,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该罪对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1.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在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4. 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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