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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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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探望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36条、第38条、第48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一26条、第32条的规定。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只有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应该受到限制甚至暂时被剥夺。而探视权案最终考虑同意调解解决主要也是想从情感上不想让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探望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工作,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而律师是法律的专业人士,对法律规定和做工作有充分的办案经验,最好是要聘请律师为好。
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1、探望权的主体为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4、探望权的恢复,即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5、探望的方式,目前子女探望权实现的方式中,一种是时间短、比较灵活的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式的,一般时间较长,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父母约定或判决来规定。 6、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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