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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对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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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所谓的“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意思是指,本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单独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及一般性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一般性规范文件(就是,第七条中列举的三项)为依据,相对人认为这些依据本身就不合法,而不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此时,可以同时提出审查作为依据的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请求。 其背后原理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审查《立法法》有专门规定,不能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进行审查。但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即,“规定”)没有专门单独的审查程序,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需要规定行政复议中一并审查这些规范性文件。如果规范性文件依据违法而不纠正,将导致行政机关还会依据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复议法》进行了这样的“一并申请审查”的制度设计。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于法院如何审查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诉讼过程,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不能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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