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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刑人员减刑应当按照刑法规定执行,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不是正常服刑犯人都能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减刑: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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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的减刑待遇,与其他罪犯无异,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过,累犯在服刑期间若符合特定的减刑条件,例如严格遵循监狱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教育培训和改造活动,或者在行为上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和立功表现等等,那么他们同样有权提出减刑申请。 减刑的起始日期、幅度以及最终裁定结果,都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谨的评估和确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综合以上,判刑十年的,正常情况减刑在三年半左右,这也必须服刑人员和家属付出很大努力的。
服刑人员减刑应当按照刑法规定执行,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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