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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和开除有什么区别??除名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如何处理???

2022-05-06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是由企业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由此可见,不管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企业,企业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企业以扣押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手段威胁劳动者的做法,是错误的。你可依法拿回你的档案。 同样,你违反了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应依法缴纳违约金,如果你不交,企业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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