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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开始审理”就是只案件开始进入审理程序;关于是由谁作出的回避决定,会给当事人提供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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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驳回XXXX申请的复议) (××××)×××字第××号 ×××: 你方不服本院(××××)×××字第××号XXXXX申请的决定,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提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如果是在公安局侦查阶段就向公安局提出,如果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向检察院提出,如果是审判阶段就向法院提出。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比如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规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根据本条的规定,审判员、检察官、调查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4种情况时,必须自己向所属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如果知道自己应该回避,不自己回避,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应该回避,所以没有自己回避,受害者、自诉者、嫌疑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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