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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的程序: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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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如果有城乡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政府有责成他们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文件,他们就可以行使强制拆除的权利,如果他们没有这两方面的材料擅自强制拆除的话,你可以起诉他们的行为违法,要求赔偿损失!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1、案件受理登记2、现场调查记录3、发行《停止(检查)通知书》(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资料c.家庭相关资料)。4、填写《案件立案审查表》(承包人意见和根据,提交领导审查同意后制作调查记录)。5、制作《调查询问记录》6、向计划部门发送信件,认定为违法建筑。7、填写《案件处理审查表》(承包人意见和根据,报告领导审查)。8、发出《限期拆迁通知书》,限期在几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根据住宅面积,根据裁决权决定,通知其陈述.申辩权。9、送达回证10.到期后检查,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11、填写《违除违法建筑工作表》,向区政府申报《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表》。12、发行《强制拆迁决定书》(通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间)。13、发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14、送达回证(期限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同时送达)。15、7天后检查,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16、发行《强制执行决定书》,通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限。1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18、发布《强制拆迁公告》(限于7天内自行拆迁,离开《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19、制定强制拆迁方案,组织强制拆迁制作强制拆迁现场记录,此时发行《强制执行决定书》3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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